成都市将从2013年10月1日实行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制定于2007年,其中很多的具体条款已经滞后于现在的实际情况了。此次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五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 明确重病可提取
修订后的新缴存办法进一步拓宽了受益范围,缴存办法中明确将外籍人士、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纳入了制度保障,更多劳动人群可以受益住房公积金。同时,在此次提取管理办法修订中,租房提取、重病提取被明确写入管理办法,同时还增加了重大自然灾害提取业务。
变化二 最长不超过20年
修订后的新缴存办法将贷款范围明确为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成都市本市行政区域(大成都范围)的普通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而此前为30年。贷款申请人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变化三 二套房贷有限制
此次修订,另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购买成都市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成都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而在此前没有类似限制。2011年成都市统计局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深度解析报告显示,成都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36.58平方米。
变化四 最大贷款额70%
为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今后单笔可贷额度将与借款申请人账户余额挂钩,公积金中心应综合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购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比例等因素评估后确定借款人可贷额度。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在稍后予以公布。
此外,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变化五 骗提5年内禁办理
新的提取管理办法针对目前骗提、套取公积金现象较多的情况,将从提取资料、提取次数等方面对提取业务流程做进一步规范,堵住骗提漏洞。办法规定,骗提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骗提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同时在5年内限制其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与之配套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将于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缴存余额的20倍,首套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再购房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账户余额达到2万元最高可贷40万
实施细则对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突出了“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按照新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如果一名职工需要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那么他提出贷款申请时的上月账户余额需要达到2万元。据了解,目前成都市职工的年平均缴存额为1.31万元、平均贷款额为25.8万元。
二套房贷款现有住房面积须低于144平方米
为了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集中支持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施细则对二套房贷款条件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以144平方米作为划分条件,是参照了成都市对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更有效地服务‘刚需’家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贷款最长期限恢复为20年 首套房首付三成
为了与2007年颁布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一致,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新的贷款政策规定贷款期限为20年,首套房首付为三成。
为减轻临近退休职工的月供压力,实施细则对部分职工的贷款年限予以适当放宽,规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