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全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2012年宏观经济形势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原劳动保障部规定办法对工资增长水平进行预测,并综合考虑影响工资水平增长的有关因素,我省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为: (一)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13%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作为2012年我省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 (二)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20%为工资增长上线,作为2012年我省控制工资增长的预警线。 (三)以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率5%为工资增长下线,作为2012年我省保障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最低增长幅度。 (四)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实施工资指导线的几点要求 (一)各类企业都应按照《四川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四川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12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分配水平,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职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企业,可以在基准线以上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在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考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因生产经营持续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征求职工意见或交由职代会讨论等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 (二)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同)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指导线范围内调整、确定工资增长速度和分配水平。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水平确需突破工资增长上线的,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有企业工资水平已达到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要适度调控其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应再增加工资。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负责人薪酬增长相联系的机制,使职工工资与负责人薪酬保持合理的比例;企业一线职工工资未增长的,负责人薪酬不能增加。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国资、税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加大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力度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把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国家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正常工资分配秩序的规范有序。 (四)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四川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也应将年度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或者通过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实职工工资增长。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五)企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其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工资分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本单位职工工资分配工作,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经济效益协商调整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做到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职工得实惠,企业得发展。 (七)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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