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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高温津贴由6至10元/天调为8至12元/天有效期5年
发布者:四川神伟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添加时间:2012-7-3  字体: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月26日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从即日起,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至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至12元,有效期5年。

  此次调整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为了保证职工在夏季高温(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条件下工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的健康更切实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四川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此次高温津贴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调增26.5%,年平均增长5.3%。2012年四川省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1489元(包括私营单位),比上年增加4537元,增长16.8%;比2008年增加10841元,增长52.5%,年均增长13.1%;2008年以来四川省居民消费物价指数比上年上涨分别为5.1%、0.8%、3.2%、5.3%,高温津贴标准没有相应增加。

    此次调整特别强调了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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